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|浅析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
✎第963篇 原创
文|稼轩律师 何婷 蒋冰
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,被继承人李某为精神残疾二级,李某1系其兄。自2011年起,李某1一直照顾李某的生活,并于2018年起担任李某的监护人。2019年,李某1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李某与刘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。李某生前与刘某育有一女刘某1。2020年李某死亡,生前未留有遗嘱。刘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生前未分割的房产。因李某于《民法典》施行前去世,人民法院适用《继承法》审理本案。法院认为,李某1作为监护人,属于《继承法》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李某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适当分得遗产,具体比例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。[(2021)京0102民初35516号]
马1、马2、马3称,他们三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马某系堂兄弟姐妹关系。马某于2020年12月14日死亡,其一生未婚未育,父母均已先亡。马某生前由三申请人照顾,其去世后的丧事也由三申请人操办。马某名下尚有部分银行存款。现三申请人依据法律关于无主财产的规定,请求认定马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为无主财产,并判归三申请人共同享有。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出认领系争财产公告一年期满后,认为马某无法定继承人,且无材料证明其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,认定马某名下遗产为无主财产,依据法律规定,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。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,三申请人系马某堂兄弟姐妹,对马某生活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照顾,在马某去世后,也为其办理了丧事,故三名申请人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,可适当分得遗产。最终,判决马某名下的案涉银行存款归三申请人共同所有。[(2021)京民申4457号]
再审申请人龚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、邓某1、邓某2、李某、简某继承纠纷一案,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,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龚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邓某3生前生活上和患病期间进行较多的照料,要求适当分得遗产。我国法律规定,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。但鉴于龚某与邓某3的特殊关系,申请人违反我国“一夫一妻”婚姻原则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故,再审法院认为,根据我国的婚姻原则和公序良俗,一、二审对龚某要求分得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,并无不当。综上,龚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,不予支持。
编辑|稼轩文编社
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|高净值人群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面临的法律风险
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|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|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内容及基本思路家事实务 | 浅析婚姻关系中财产协议稼轩分享 | 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—番外篇之涉外婚姻稼轩分享|《民法典》与旧法对照表之婚姻篇稼轩分享 | 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(一)